闽地税发[2005]22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3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根据该办法另行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一并下发执行。各级地税部门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5、送达

  地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或规定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领取。

  采取送达方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方式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规定具体签收、管理手续。

  6、减免税的预审批制度

  (1)对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可实行年初(中)预审、年度审批制度。

  ①上年度亏损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当年度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困难减免的;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减免税申请期限之前已经达到有关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需要申请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

  (2)减免税的预审批机关是县(区)级地税机关。

  (3)工作程序:

  ①纳税人申请和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初审的程序同上;

  ②县(区)级地税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批决定,并制作《减免税预审批决定书》(附件8),交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

  ③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照预审批机关的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④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按上述报批类减免税规定的程序与权限上报正式审批、送达。

  ⑤经地税机关批准实行预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在预审批的减免税期间,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当按税法规定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应纳税款、应减免税项目及税款等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

  1、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资料包括:

  (1)《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表》(附件9)。同一减免税项目涉及多税种的,纳税人可以合并填写一份申报表。

  (2)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有关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办税服务中心(厅)受理备案类减免税的资料,参照上述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受理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文书办理。

  3、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登记备案;对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附件10)送达纳税人。送达参照上述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的送达办理。

  (三)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工作程序

  1、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提交减免税条件变化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办税服务中心(厅)受理,参照上述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受理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文书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作《停止执行减免税审核报告》(附件11),报送审批机关决定。

  2、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税务检查、减免税的清查清理等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主管地税机关自发现之日起或接到有关部门转来资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制作《停止执行减免税审核报告》(附件11),报送审批机关决定。①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②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③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④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

  3、属于报批类减免税的,应由该减免税项目的原审批机关决定停止其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决定停止其减免税。审批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停止执行减免税决定书》(附件12),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审批时限不得超过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时限。《停止执行减免税决定书》交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减免税的后续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税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纳税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跟踪、反馈。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具体税种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和跟踪管理工作。

  (二)各类减免税档案资料,统一由审批机关的税政部门归集、立卷,年度终了统一收归本级税务机关档案室统一按规定保管。凡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的部分减免税审批文书、表报等,统一存入纳税人户管档案,按照《福建地税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上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行政监察,对贯彻执行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侵犯纳税人权益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五、其他

  (一)地税机关对在2005年10月1日前已经审批但尚未到期的报批类减免税项目,不需重新审批。

  (二)纳税人在2005年10月1日前未备案已经自行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在2005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照《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减免税备案申报;经地税机关备案后,继续执行减免税。地税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备案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做好对《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宣传工作,尽量做到宣传到户,确保新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四)各设区市局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按照《办法》第28条的总结内容要求,向省局书面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并附《上年度减免税分项目、分税种统计表》(附件13)。

  (五)本实施方案下发后,《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审批暂行规定》(闽地税发[2004]304号)中关于税收减免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实施方案》附件1:税收减免项目参考表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一)综合项目

  1、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

  3、刑释解教人员及吸纳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4、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

  5、下岗再就业减免税

  6、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及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减免税

  7、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减免税

  8、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

  9、省级党政机关后勤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项目

  10、“四技”收入

  11、转制科研机构

  12、劳服企业

  13、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14、“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15、第三产业企业

  16、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企业

  17、自然灾害

  18、教育单位

  19、老年服务机构

  20、高校后勤实体、高校学生公寓、食堂

  21、专门生产国家鼓励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22、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

  23、渔业企业

  24、林业、林产品初加工企业

  25、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26、福利彩票收入

  2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8、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

  29、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30、监狱、劳教企业

  31、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32、医疗机构(非医疗服务收入)

  3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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