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4]9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01
摘要:对有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应多缴纳的税款必须先抵扣用乎生产内销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再按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4]99号        1994-12-0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按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原则上按企业1994年1月至9月份的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亦可按企业1994年全年内外销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

  二、"通知"第二条中的"已征税款"是指按"通知"第一条规定确定的内销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与原征收工商统一税的税负比较时,对该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不论是否动用,其相应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先不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待新旧税制比较税负增减情况明确后,才区别有税负增加和没有税负增加的两种情况分别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进行处理:

  1.对有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应多缴纳的税款必须先抵扣用乎生产内销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再按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2.对没有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165号文转发上述通知的补充规定办理。

  四、由于1994年期初库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审核难度大,其计算是否真实、准确和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丽且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与内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相比存在特殊性。因此,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024号《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审核和清理。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必须严格按照下述审批权限办理。

  1.对改征增值税后没有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

  (1)一般纳税人按季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十五万元(含十五万元)以下的,由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2)一般纳税人按季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一般纳税人按季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没有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时,必须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填报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1994]024号文下发的"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经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层报批准后方可抵扣已征税款。

  2.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有税负增加,并且抵扣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后没有多缴税款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规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墩权限,按照本条第l款的规定办理。

  抵扣已征税款后没有多缴税款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时,必须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填报"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和"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见附件二),经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抵扣已征税款。

  3.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有税负增加,并且抵扣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后还有多缴税款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按季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下的(按年抵扣已征税款在120万元以下),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须将县(区)级或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抵扣的批件随同办理退税的申报资料-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按季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按年抵扣已征税款在120万元以上的),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须将"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随同办理退税的申请资料一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一、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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