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6]16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税、滞纳金、罚款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22
摘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时,凡涉及补税、滞纳金、罚款决定的,在开具税务文书时,应将罚款单独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税、滞纳金、罚款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166号       1996-07-22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省局特作如下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时,凡涉及补税、滞纳金、罚款决定的,在开具税务文书时,应将罚款单独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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