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三字[2006]1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叶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7
摘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确定一个烟叶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认真负责地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达到烟叶税征收实现“开门红”的要求。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叶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6]12号            2006-09-27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2006年7月召开全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烟叶税暂行条例》)会议以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及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已步入正常轨道。但是,在征收管理工作中也反映和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地方没有实行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少数地方还没有规定纳税期限。为了进一步理顺烟叶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征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烟叶税征管工作要坚持“统一、接轨、规范”的方针和纳入法制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轨道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并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烟叶税纳税申报制度,规范申报纳税管理。烟叶税属于工商税收性质,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烟叶税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烟叶税的纳税申报制度,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纳税申报,要切实解决烟叶税征管中出现的无申报、不按规定申报等问题。二、规定烟叶税的纳税期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烟叶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确定烟叶税的纳税期限,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确保税款的及时、稳定、均衡入库。

  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确定一个烟叶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认真负责地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达到烟叶税征收实现“开门红”的要求。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