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5]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26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2月31日以前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需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9号      2005-01-26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CTAIS系统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发票,须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认证、申报抵扣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抵扣前,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2月31日以前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需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四、税款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设在同一窗口。税款征收岗位同时兼审核监控岗位,负责核定开票税款与缴纳税款是否一致。

  五、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纳税人清算办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核办法另行明确,目前暂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如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