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6]18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28
摘要:营改增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经营,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有问题要相互积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完成。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6]183号              2016-3-28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地税局直属局(分局),契税中心: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6〕7号)要求,现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简称: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各县(市)区国、地税局要制订移、接交税务局的对应表,公告纳税人。各主管国税局根据市地税局移交的户管名单,通知纳税人按公告明确的时间和要求,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办理户管落户手续,市地税局应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协助告知税人。

  (二)各主管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安排纳税人税务登记落户,确认并补录税务登记信息,办理各类认定手续并对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增值税业务培训。

  (三)2016年4月10日,区、县(市)国税局向对应的区、县(市)地税局提供无法确认信息登记落户的纳税人清单,地税局协助联系纳税人限期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国、地税局都无法联系到的纳税人,需双方共同确认。

  (四)纳税人在国税局登记落户时的税务登记状态一律以地税局移交前确定的状态为准,共管户现行国、地税登记状态不一致的,国、地税局须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并重新确认登记状态。

  (五)纳税人在国税局办理登记落户后,原税务登记证件在大市范围内继续有效。纳税人若有需要,可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除五证合一纳税人外)。

  二、主管税务机关及预算级次确认

  在营改增前,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登记并已办理增值税或所得税税种认定的,为“国地税共管户”,其他为“非国地税共管户”。

  (一)“非国地税共管户”按原地税机关管辖地划归现对应的国税机关。东钱湖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对应鄞州区国税局管辖、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对应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

  (二)“国地税共管户”,若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行政区域的纳税人,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流转税主体税种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主管国税机关。凡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应办理迁移或注销手续。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纳税人落户时,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其预算级次必须按照地税部门移送的预算级次信息予以确认,不得变动。涉及国税内部移交的金融业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不得变动。

  三、发票管理

  (一)票种衔接

  1、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升级版系统开具要求的,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除增值税升级版系统开具发票外,国、地税普通发票对接,按照平稳过渡原则,原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可分别使用国税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百元、千元(三联)发票。纳税人也可书面向主管国税局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冠名发票。

  3、二手房交易发票、个人房屋出租发票的使用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地税发票使用期限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向地税局申领的发票,最长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原地税局监制的冠名发票,最长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可由各县(市)区国、地税局商量后确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局不再发放发票;纳税人登记落户后向国税局领用的各类发票一律自2016年5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国税局首次向纳税人供票时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向原主管地税局办理地税发票的清理手续。

  四、定额管理

  (一)为确保个体定额户的顺利、平稳过渡,市国税局应将市地税局已经提供的个体定额户的相关信息清分至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地国税局应主动与地税局对接,从地税局取得纳税人个体定额核定项目、参数、系数等指标体系。

  (二)个体工商户落户时,营业税定期定额期限未到期的,国税局暂按照原地税局核定的定额执行;定额期限到期的,由主管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额核定或作暂顺延至2016年底处理。

  (三)2016年5月1日起,非“国地税共管户”的个体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确定,国税局暂按地税局确定的征收方式执行。但由于国税CTAIS系统不支持对企业进行定额核定,企业落户后征收方式一律为查账征收。

  五、户管档案资料

  纳税人确认后的《2016年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表》(落户时国税局根据地税局提供的数据打印)作为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基础档案保存。国税局需要查询纳税人原始税务登记资料、定额核定等相关户管资料的,可到地税局查询及复印,地税局应予以配合。

  六、其他

  (一)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所有应缴未缴的营业税,继续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国税部门给予必要的配合。

  (二)2016年5月1日起,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受托代征的地方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营改增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经营,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有问题要相互积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完成。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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