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1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15
摘要:我们将对养老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并就您所提的建议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为加快乡村养老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18号建议的答复

丁雪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乡村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要研究并落实支持乡村养老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建设规模、床位数量、投入规模和档次,给予补助、税费减免及减免相关收费”的建议。

  我国人口总量庞大,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们将对养老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并就您所提的建议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为加快乡村养老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税收政策执行或落实方面,如发现问题,欢迎您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