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11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5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此次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在实际工作中按《通知》要求受理和办理纳税人涉税事宜。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17号      2008-06-05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此次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在实际工作中按《通知》要求受理和办理纳税人涉税事宜。

  二、本次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相关内容进行取消和调整,涉及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等五个业务部门,各级国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了解、掌握本部门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及减少的报送资料,为规范统一全省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及表证单书做好充分准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