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9]5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24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关于推进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72号)和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56号       1999-02-2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关于推进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72号)和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检查问题

  (一)纳税检查面:企业自行申报或委托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后,税务机关即转 入检查阶段,对上年度纳税检查面一般不得低于30%(其中:汇算清缴期内的重点检 查面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各单位务必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环 节查深查透,对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检查的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二)纳税检查查出问题的处理

  1.查出企业应计未计、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视为企业对权益的放弃, 不得补计、补摊、补提,因此而形成的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征管法》规定的“纳税 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范围。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1998年以前企业应 计未计、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1998年度的 汇算清缴期内扣除。

  2.对查增所得额的处理:

  (1)对查出盈利企业减免税期间的问题,要按查增的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计算出 的税额为依据,处以五倍以下的罚 款;属于减税的企业还要按查增的所得额乘以法定 税率再乘以征收比例计算补税和加收滞纳金。

  (2)对查出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 ①如果企业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认定其为偷税的, 并且在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按虚报的亏损及少计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计算出的数额 为依据,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盈余(即所得部分)按法定税率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②如果企业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弥补,按已弥补的亏 损额乘以法定税率计算补税,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从弥补亏损月份纳税期满的次 日起加收滞纳金。 ③如果企业同时存在上述①、②的情况,罚款按第①点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 分别按①、的方法办。 ④如果多报亏损的企业属享受减免税待遇期内的,对其罚款分别按上述①、②、 ③点的规定办,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只就其征收比例部分计算。

  二、关于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企业在年度会计账结清后,汇算清缴结束前,自查发现汇缴年度少计收入、多 计成本费用或多计收入,少计成本费用等损益的调整事项,均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 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如调整的净额为少计(或多计)所得,应并入(或抵减)汇算 清缴年度的计税所得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汇算清缴年度的下一年,作相反 的纳税调整。

  2.企业自查发现以前年度多列支出或不计、少计收入而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和自查 发现以前年度多报亏损,调整后有所得的,或自查发现多报亏损已由以后年度所得弥 补的,对其调整后的所得额和已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多报亏损的所得额,均按法定税率 计算补税、加收滞纳金。

  3.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自查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不得作为计提计税工资、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增、计划生育奖励等基数。

  4.企业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在汇算清缴期内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自查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向经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表式附后)并清 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

  三、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改变。采用按本期实际数预缴的,对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应在当期进行纳税调 整后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对企业滞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属月度(或季度)未按规定期限预缴 的,从预缴期满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属年度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从汇算清缴结束的 次日起计算加收;汇算清缴期内纳税检查查增的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自税务机关发 出的《违章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预缴,但不得超过四月底止,逾期的按规定 加收滞纳金。

  五、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工作

  各单位要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的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填报有关资料,并认真进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是: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税源分析,包括影响本单位企业所得税增减变动的因素; (3)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汇算清缴改革有关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4)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经验,问题及建议。各单位务必于1999年5月20日前将报 表及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附件:粤地税发[1999]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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