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6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专职从事独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二)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8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三、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指出的情况。” 四、删去第三十八条。 五、删去第七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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