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5]3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0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件中关于个人兼职取得收入的应税项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330号       2005-08-0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件中关于个人兼职取得收入的应税项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对个人在兼职单位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与兼职单位不存在上述关系的,其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