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嘉地税征[2000]207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18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嘉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0]207号       2000-9-18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嘉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针对前段时期外来建筑施工作业税款流失严重实际,各征管分局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切实履行税收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掌握税源,减少漏征漏管户,同时要做好与稽查部门、税务师事务所联系工作,定期互通信息,防止“征、管、查”相脱节。

  本《办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告知市局征管处。

  附件: 嘉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18日

嘉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保障税收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外省、市、县来我市(本级,下同)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包括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绿化工程、疏浚、钻井、爆破等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秀城秀洲两区到乍浦开发区或乍浦开发到秀城秀洲两区从事上述作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视作本区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对上述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秀城区到秀洲区到秀城区从事上述作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凭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回原地缴纳各项地方税(费),但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其《外经证》上注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据此办理《外经证》的缴销手续。

  外来从事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其税收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到达我市后,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原件以及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的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如建筑许可证等)。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述资料进行报验登记。如果承包的工程跨一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的,其主管地税机关由市局确定。

  第四条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DJ034),并附送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地税机关应当在其《外经证》上注明企业的经营和纳税情况,并盖查验章,同时将《外经证》的回执联、备查联及有关完税凭证交给企业,企业据此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的缴销手续。

  第五条 凡持有《外经证》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人个所得税的征收,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率可按工程价款的3‰由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企业和个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回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应待有而未持有《外经证》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其营业收入的0.5%就地征收。

  第六条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作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①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以预收款名义(包括备料款)取得的工程收入,应在取得预收款项的同时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预收款时,必须开具“浙江省嘉兴市统一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款收据)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款。②对跨年度的建筑工程,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在年终按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与建设工程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年终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当年各项税款。③工程项目竣工时,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竣工后70日内进行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竣工价款清算的当天。项目竣工清算时必须使用“嘉兴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并及时清缴各项税款。

  第七条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的开具及税款的征收,由各征管分局委托嘉兴信业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所需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向税务代理机构申请开具,并当场结清应缴税款。

  第八条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持有的《外经证》系伪造或利用《外经证》弄虚作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此而造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以偷税论处。

  第九条 外省、市、县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不得在我市境内开具和使用,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接受非本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或其它收款收据入帐。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具和使用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及统一收款收据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接受非本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或其它收款收据入帐的,除依照《浙江省地方税务违法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未经批准跨规定的行为”分别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外,对工程建设单位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鉴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流动性大的实际,为加强税源监控,市局与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传递制度,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都要鉴收《来禾承建筑安装劳务有关税务事项告知书》。市局将把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建安工作量及时定期汇总,作为税源信息,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各征管分局要做好与相应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加强对区及区以下投资项目的税源监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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