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会[2021]6号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6
摘要: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附件2-2、2-3),能够满足执业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接受后续监督核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粤财会[2021]6号         2021-10-2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全省范围内[不含深圳,不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两个片区],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以下简称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两个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一)实行告知承诺。省财政厅制定了《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操作指引》(附件),明确了告知承诺审批具体办事流程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在本辖区认真落实推行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

  (二)直接取消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两个片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强化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市县财政部门要创新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一是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的日常监管;二是探索创新“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新模式,摸清监管对象底数;三是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告知承诺内容进行全覆盖核查,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四是建立健全会计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五是持续加强年度备案管理,充分引导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三、加大改革宣传力度,规范代理记账行为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政策宣传,利用各类涉企服务平台,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扩大政策知晓度,让具备从事代理记账申请资格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许可申请,营造有利于审批改革的良好氛围。

  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本辖区内已取得行政许可且按期完成年度报备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在本地区财政部门官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提示有代理记账服务需求的企业选择已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提供服务,引导相关企业主体及时办理行政许可,规范代理记账行为。

  附件: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操作指引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操作指引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两个片区)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本通知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执业许可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执业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机构自愿作出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专业能力要求,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立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告知承诺审批要点

  (一)对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2.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3.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4.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5.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4.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对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详见附件1、2)。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公布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及办理指南等便于申请机构了解告知承诺办理流程的相关内容。

  (四)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第一步:材料审核。申请机构通过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作出批复。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复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三步:颁发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审批批复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许可审批决定。行政审批部门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或门户网站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批复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步:承诺事项真实性核实。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附件:

  1.行政审批部门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行政审批部门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其中: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三)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市县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同时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或门户网站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批复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审批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代理记账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代理记账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式两份)

  申请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构:_______________

  准予许可决定时间:_______________

  本机构就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许可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详见附件2-1);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附件2-2、2-3),能够满足执业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接受后续监督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况;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申请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执业许可后行政审批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代理记账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

  附件2-1

行政审批部门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

  (正文略,见上文)

  附件2-2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_______________(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3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_______________(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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