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27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检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13
摘要:针对前一段时间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切实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省局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1月中旬开始,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纺织服装出口企业预警评估为重点的出口退税执法、内控内管工作的全面检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检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9]276号        2009-11-13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前一段时间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切实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省局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1月中旬开始,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纺织服装出口企业预警评估为重点的出口退税执法、内控内管工作的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范围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第三季度(以退税审批时间为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务机关内控内管、工作流程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三是对部分纺织服装出口企业进行退税评估。各设区市局要认真围绕以下文件精神开展自查工作: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5]68号);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294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正式启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的通知(闽国税函[2006]326号)。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

  1.岗位设置及制度建设

  (1)是否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是否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的地市,免抵调库的管理权限是否集中在市局,下放审批权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是否配备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2人(含2人)以上。

  (2)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预警分析岗和评估管理岗,是否建立预警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预警评估档案资料。

  (3)是否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凭证、资料是否保存在出口退(免)税主管部门并按规定保存10年。

  2.日常管理

  (1)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是否为出口企业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2)申报日期。①外贸企业未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申报退税的,是否书面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是否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并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②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是否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是否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货物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未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的,是否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3)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4)退税部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免)税后三个月内是否及时将该笔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对复核有误的,是否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5)出口企业收汇核销日期超过出口日期210天的(远期收汇除外、2008年6月1日前超过出口日期180天的),未办理退(免)税的,是否不再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退(免)税款是否予以追回,并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收汇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是否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是否按内销征税。

  (6)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是否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相符后办理退(免)税: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③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④ 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⑤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⑥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7)对出口退(免)税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否存在疑点未查清予以办理退(免)税的情况。

  (8)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收到回函后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存在应函调未函调、边函调边退税、先退税后函调、未回函先退税、回函不正常未追回已退税款或办理退税等情况。

  (9)是否按季开展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对每次出口退(免)税预警产生的疑点信息,经办人员是否先进行初步分析排查,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发处理意见;是否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实施评估管理工作,编写预警评估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并及时向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反馈。

  (10)出口企业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是否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①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②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③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④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⑤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重点检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119号)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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