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财[1998]17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备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03
摘要: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房屋应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征收房产税;对将摊床(柜台)等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应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备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财[1998]177号       1998-07-0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省局辽地税一[1996]182号文件下发后,其中第一条关于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用房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掌握,要求省局做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房屋应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征收房产税;对将摊床(柜台)等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应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仍应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具体可按出租柜台与未出租柜台的数量比例进行划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