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4]1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29
摘要:自7月申报期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上月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4]153号               2004-06-29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7月申报期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上月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电子文档。5月份代开的专用发票,代开机关逐票填写《开具清单》,以纸质资料保存。

  二、自7月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将上月取得并申报抵扣的代开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并利用“代开票采集软件”形成《抵扣清单》电子数据,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用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报送6月份《抵扣清单》的时限可延至7月17日,5月份《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与6月份《抵扣清单》一并报送。

  三、自7月份起,各地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不需要转换成ZIP文件)通过FTP上报省局,上报流程及路径与“四张票”相关规定一致。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请各地到总局网站上下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6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