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21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普通发票领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28
摘要:市局参考各单位上报的计划,并根据上月的发票销售入库金额情况确定各单位领用和印制的数量,即发票上月销售入库金额为次月领用发票金额的限额;企业衔头发票当月领用金额,当月必须全额入库,次月才能继续领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普通发票领用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214号             2003-4-28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84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单位向市局领取纳入“两费”管理的有关票、证、框、薄等,市局不再收取费用,由原领购改为领用。实行领用办法后,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领用的计划管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所需的各种发票(含企业衔头发票)参照上年同期用量于当月20日以前向市局报送下一个月领用和印制计划。市局参考各单位上报的计划,并根据上月的发票销售入库金额情况确定各单位领用和印制的数量,即发票上月销售入库金额为次月领用发票金额的限额;企业衔头发票当月领用金额,当月必须全额入库,次月才能继续领用。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将发票销售金额全部缴入国库,不得积压和挪用。企业衔头发票必须在领票时填开缴款书,金额缴入国库。

  三、设立发票领、用、存、发售、销毁登记帐簿,及时作好登记,按月盘存,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四、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的专人保管、专库保管、专帐登记、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发票缴销制度等各项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五、各单位要按照附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普通发票领用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于每月的20日以前报送市局。

  附件:普通发票领用情况月报表(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4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