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5]2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车辆购置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20
摘要:为规范我市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车购税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车辆购置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2号        2005-01-2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第一款“2.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的免税审批业务,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废止。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我市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车购税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税业务

  (一)审批期限

  1.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审批业务,暂不对外承诺审批期限。

  2.[条款废止]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的免税审批业务,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3.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业务,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业务流程

  1.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流程:

  ①纳税人递交《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在审批表的右上方加盖“免税受理”章,并填写“接收人”及“接收日期”,第二联(红色)退还纳税人→③车购办签署“符合免税条件,同意上报”或“不符合免税条件”等初审意见,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④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上报总局流转税司终审→⑤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由车购办发放《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批复书》给纳税人(见附件);审批结果为“同意”的,由车购办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给纳税人。

  2.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流程:

  ①纳税人递交《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②车购办在审批表的右上方加盖“免税受理”章,并填写“接收人”及“接收日期”,第二联(红色)退还纳税人→③查阅《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确定免税依据→④车购办主任签署终审意见→⑤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由车购办发放《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批复书》给纳税人;审批结果为“同意”的,由车购办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给纳税人。

  3.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的免税审批流程:

  ①纳税人递交《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②车购办在审批表的右上方加盖“免税受理”章,并填写“接收人”及“接收日期”,第二联(红色)退还纳税人→③车购办签署“符合免税条件,同意上报”或“不符合免税条件”等初审意见,送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④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终审意见→⑤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由车购办发放《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批复书》给纳税人(见附件);审批结果为“同意”的,由车购办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给纳税人。

  二、关于信息采集

  (一)国产车辆生产信息采集点为:深圳市钱江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建设摩托车有限公司、蛇口港口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专用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丰特种车有限公司。

  (二)车辆交易信息采集点为:罗湖区华南汽车交易市场、南山区嘉进隆汽车交易市场、福田区广东深港汽车城。

  (三)品牌汽车专卖店采集点由车购办确定,并将企业名单报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三、关于表格各联次说明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第一联(白色)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车购办留存。

  (二)《车购税免税申请审批表》:第一联(白色)车购办留存,第二联(红色)纳税人留存,第三联(黄色)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蓝色)国家税务总局留存。

  (三)《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第一联(白色)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红色)车购办留存。

  (四)《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第一联(白色)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红色)车购办留存。

  四、关于计税价格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如无法以同类型(即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车辆为参照的,计税依据为车主申报的发票价格。

  附件: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批复书(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