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6]2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8
摘要: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6]236号          2006-12-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

  二、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三、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函调模块,自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2、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3、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4、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5、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纳税情况的函

  6、供货企业基本情况及销售纳税情况

  7、物流销售收入数据采集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