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联发[1994]10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交易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22
摘要:关于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征税问题。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包括经营性证券和投资性证券),不论其会计处理如何,均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交易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4]104号              1994-12-22


二分局:

  你局深税二发[1994]10号文收悉。关于金融企业、证券交易所交纳营业税的有关问题,现批复如下:

  1、关于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征税问题。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包括经营性证券和投资性证券),不论其会计处理如何,均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关于深圳交易所收取的会员席位费征税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会员收取席位费,由于情况比较特殊,待进一步调查清楚后再研究如何征税。

  3、关于股票交易手续费等征税问题。证券商从股票交易双方收取的股票交易手续费,收费后不论如何支配和使用按规定金额计征营业税,不得作任何扣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取得的“经手续”和“过户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22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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