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1997]8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23
摘要: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按综合征收率交纳的税款一律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种栏填写为:营业税;行业及品目名称栏填写为: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税率栏按规定5%的综合征收率填写。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7]85号              1997-12-23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发[2001]1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有助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税收征管、简化纳税手续,根据税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及新购住房中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及新购住房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包括个人购入的内外销商品房、存量房、职工所购原公有住房(房改房)及自建自住住房等,下同﹞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出售和购入房产的双方应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

  3、个人新购住房应按规定交纳契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营业税等税款的计算征收

  1、出售人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到负责征收的税务部门购买、开具发票,并按发票上开具的房产出售总额计算交纳各税。

  2、为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综合征收率5%计征,即:出售人按房产出售总额的5%综合交纳各项税款。

  三、印花税的征收

  1、对个人出售房产,买卖双方应按购售合同或书据所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税率交纳印花税。

  2、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买卖双方按售房合同记载的金额,以购销合同税目的万分之三税率交纳印花税。

  3、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先按预售合同记载的金额,以购销合同税目的万分之三税率交纳印花税。以后再按正式的售房合同大于预售合同的差额补交印花税。

  4、个人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存量房产,买卖双方按购售合同或书据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税率交纳印花税。

  四、契税的征收

  房改房交易后,卖方在一年内又新购住房的,其应交纳契税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是已售房改房产权承受人的,对新购住房房价高于售房收入的,可比照交换,按房价差额部分的3%交纳契税,对新购住房房价低于或等于售房收入的,免征契税。上述税收政策必须一次落实,不可分次执行。

  2、对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不是已售房改房产权承受人的,不享受照顾,必须按照房屋买价金额征收契税。

  3、纳税人在办理完税手续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房合同、发票;

  (2)加盖税务机关退还保证金确认章后的《大连市出售原公有住房纳税保证金收据》;

  (3)购房人户籍证明。

  五、税收征收办法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应交各税由税务机关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征收。

  六、综合征收各税分拆比例

  个人出售自有房收入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税分拆比例如下:

税种 5%的组成 分拆比例
营业税 0.84% 16.8%
土地增值税 2.22% 44.4%
个人所得税 1.84% 36.8%
城建税 0.07%      1.4%
教育费附加 0.03% 0.6%


  七、缴款书的使用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按综合征收率交纳的税款一律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种栏填写为:营业税;行业及品目名称栏填写为: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税率栏按规定5%的综合征收率填写。

  八、税款入库科目

  根据规定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款及附加,暂先按营业税科目入库,月底按照上述各税种的分拆比例分拆的各税种税款调整有关科目。

  九、发票的使用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取房产价款时,应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大连市统一售房专用发票,并按发票所开金额按综合征收率5%交纳税款。

  十、大连市其它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政及征管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3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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