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1]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21
摘要: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重庆分公司及所属的涪陵、万州筹备组付给各有价电话卡经销商手续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上述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上述单位代扣代缴,并向被扣缴人出据完税证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52号             2001-2-21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应纳税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重庆市电信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电信局取得的售卡收入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售卡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各区县(自治县、市)电信局将10月1日前原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上划市电信局的部分,以及重庆市电信局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由市电信局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重庆分公司及所属的涪陵、万州筹备组,其在“预收帐款——用户预存款”科目核算的签约用户预存话费款项,不在预收时缴纳营业税,按用户实际通话确认通信业务收入后缴纳:“预收帐款——预收有价卡款”科目核算的销售神州行卡、如意通卡、IP卡、上网卡等有价电话卡取得的收入应在当期缴纳营业税。具体办法为,在按本通知规定第一次缴税时,按“预收帐款——预收有价卡款”帐户的全部贷方余额同当期实现的业务收入的合计数征收营业税,以后按“预收帐款——预收有价卡款”帐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后的差额(该差额可能出现负数)加上当期实现的业务收入的合计数征收营业税。

  四、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重庆分公司及所属的涪陵、万州筹备组付给各有价电话卡经销商手续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上述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上述单位代扣代缴,并向被扣缴人出据完税证明。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与当地电信部门取得联系,做好新政策的宣传和税款入库工作。

  附件:国税发[2000]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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