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4]1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2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4]133号       2014-6-25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工作实际,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培训经费标准执行。全省国税系统各类培训班都不允许超过每人每天450元的标准。省国税局今后举办的培训班,取消原对各市国税系统参训人员每人每天收取150元培训费的做法,全部培训费由省国税局负责支付。

  二、对税务总局规定的培训费部分开支项目的标准,省国税局对个别特殊情况的可在标准总额内作适当调整;由省税务干部学校提出调整意见,会省国税局教育处同意后,报经省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全省国税系统内师资人员的讲课费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聘请系统外著名专家教授个别特殊情况的,应严格控制讲课费的开支。

  四、省国税局在省内税务系统培训基地举办的培训班,培训费的具体项目开支由省税务干部学校与培训基地商定,会省国税局教育处同意后,报省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批执行。经批准赴省外税务总局认可的税务干部学校举办培训班的培训费用,可在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内执行,以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由主办单位与对方具体商定培训费用。

  五、对省国税局或各市国税局原制定的相关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如与《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有矛盾、不相符合的,要以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为准执行。省国税局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范教育培训的管理。

  六、全省各级国税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各单位要坚持厉行节约、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类培训班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全省各级国税局不得擅自提高培训经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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