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8]16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征税中有关“雇员”解释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15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7]418号转发),关于文中所指的雇员与非雇员如何定性问题,经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雇员”是指从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取得报酬(工资)的人员,不在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取得报酬(工资)的人员为“非雇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征税中有关“雇员”解释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8]168号              1998-04-1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7]418号转发),关于文中所指的雇员与非雇员如何定性问题,经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雇员”是指从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取得报酬(工资)的人员,不在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取得报酬(工资)的人员为“非雇员”。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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