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4]392号 2004-11-18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留抵抵欠的,必须根据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填开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中有关欠缴税额(增值税欠缴税额和配比计算的滞纳金两者之和即总额)和留抵税额为依据办理留抵抵欠,并据此调整企业相关会计账务。《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由各主管国税机关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 二、留抵抵欠税款时,必须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即先产生的欠税先抵扣。进行抵扣呆账税金时,必须将有关呆账税金转入应征数,并按配比计算的滞纳金两者之和(总额)予以抵扣。滞纳金的计算以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为截止期。 三、有关nbtais软件的操作,请参照操作说明(见附件)。 四、此文件于2004年12月起执行。 附件:nbtais增值税留抵抵欠操作说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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