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5]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22
摘要: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4号)中关于暂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5]460号               2005-9-22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10]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24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54号)中关于暂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修改稿)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9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