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06
摘要: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4-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平推式发票

  规格一:210mm*139.7mm

  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单联为发票联。两联依次为发票联和存根联。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收款单位记账联和其它联,仅供代开发票专用。

  规格二:148mm*101.6mm

  联次:单联,为发票联。

  2.卷式发票

  规格:76mm*127mm

  联次:单联,为发票联。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在原有金额版面基础上,新设“伍角”版面。

  版面: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五种版面。

  规格:175mm×77mm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六联,依次为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存根联。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规格:241mm×177.8mm

  联次:五联,依次为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五)发票换票证

  规格:220mm×120mm

  联次:四联,依次为存根联、换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查联。

  (六)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版面:壹至贰拾元版、贰拾壹至壹佰元版两种

  规格:210mm*80mm

  联次:两联,依次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新版普通发票目录见附件1,发票式样见附件2。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一)所有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监制章均采用红色防伪专用油墨印制。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涂为黑色。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带有“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自发显色防伪等四项防伪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和《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的发票联均采用带“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温变防伪线、隐形荧光防伪线等三项防伪功能的纸张印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专用)》的发票联经复写后的文字呈现紫蓝色。

  四、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国税机关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目录(2016版)

  2.新版普通发票式样

  3.新旧发票对应关系表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