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1998]187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21
摘要:如纳税人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或虽申报但仍然存在上条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资水平,所从事的职业、担任的职务、受雇企业的行业及企业投资规模等因素,核定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8]187号          1998-09-2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执行《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并印发给你们,请与《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7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对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本规定第二点所述的纳税人如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收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

  (二)应申报境内外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而只申报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信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

  (四)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第一点所述指的是该外籍个人实际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低于按《宁波市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标准计算出的核定收入水平。

  四、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应自税务机关发出《外籍个人重新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10天内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

  如纳税人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或虽申报但仍然存在上条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资水平,所从事的职业、担任的职务、受雇企业的行业及企业投资规模等因素,核定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核定征收的执行程序

  1、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在户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任职受雇的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纳税人有第三点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应向该纳税人发出《外籍个人重新申报收入通知书》。

  2、该纳税人接通知书后应于10天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工资薪金收入。

  3、如该纳税人不按规定重新申报或虽申报但仍然存在《规定》第三点所述四种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测算表》的标准计算,核定其收入,并向县(市、区)局报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工资薪金收入呈批表》。

  4、县(市、区)局收到《个人所得税核定工资薪金收入呈批表》后,原则上15天内批复。

  5、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批复后,应于15天内向纳税人发出《个人所得税核定收入通知书》,纳税人应于收到该通知的当月内(税款所属期)《按照该通知书核定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测算表》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核定收入额=[该个人按国籍(地区籍)、职业、职务、待业企业规模等不同划分标准的平均收入水平×适用权数]

  2、示例说明

  一名在宁波市任职总经理的香港人,其任职企业所在行业是电子行业,企业投资规模4500万元人民币,其个人工资薪金核定收入数计算如下:

  对照《测算表》,可得

  香港人,平均收入数:21074元;权数:0.3

  管理人员:平均收入数:36066元;权数:012

  总经理,平均收入数:47141元;权数:0.16

  电子业,平均收入数:22878元;权数:0.24

  4500万投资规模,平均收入数:23803;权数:0.18

  核定收入额=(21074×0.3+36066×0.12+41741×0.16+22878×0.24+23803×0.18)=27103

  该个人月工资薪金核定收入额为27103元。

  七、核定收入额应全部作为纳税人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按《测算表》核定的收入额一般可以认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测算表》计算出的收入额在30%幅度范围内进行下浮。

  九、对外籍人员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与核定的收入额虽有较大出入,但其如确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其所在国家税务当局有关纳税证明材料,经其所在国家注册会计(税务)师鉴定的工资、薪金单等材料,证明其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属实,可按其实际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核定收入额不含年终加薪、奖金,该部分收入应由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十一、核定工资薪金收入额,自被核定的当月起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如纳税人因升职、调职等原因使工资薪金额变动的除外。

  十二、如纳税人因被举报等原因而被税务机关查证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核定收入额的,税务机关应按实际工资薪金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对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四、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实施意见为税务机关内部执行文件,各税务机关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以保证本意见的顺利实施。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后各地即可试行,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局。

  附件:1-2汇总

  1.外籍个人重新申报工资薪金收入通知书

  2.个人所得税核定收入通知书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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