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06]6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无增值的确认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03
摘要:为加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价格体现为没有增值的,卖方(纳税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估价报告。否则按规定的税率或带征率征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无增值的确认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6]63号              2006-11-03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价格体现为没有增值的,卖方(纳税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估价报告。否则按规定的税率或带征率征税。

特此通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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