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1]221号 2001-12-0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甬政发[2001]1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市(县)区域扩大或撤建街道,应及时调整开征范围,以公平税负。 二、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已十分模糊,原(市政[1986]103号)文件,“但对设在乡村的乡村企业暂缓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房产税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之一,税源稳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抓好管牢。 附件:关于进一不明确市区房产税开征范围的通知(甬政发[2001]142号)(附件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公告2002年第一期)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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