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06]15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及换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3
摘要:对年审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年审合格,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及换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6]150号                      2006-12-13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6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及换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所有已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的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三、年审的程序

  (一)在今年的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安排中,市局已要求各单位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进行了初审。接到本通知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通知自开票纳税人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纳税人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发票领购簿》(审核后退回),一并报主管地税机关。

  (二)主管地税机关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重新进行审核,并逐级签署审核意见。

  四、年审执行标准及有关问题处理

  (一)对年审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年审合格,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二)对年审发现存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年审表》由各单位在金宏网上自行下载,《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单位使用。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