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06]15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及换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3
摘要:对年审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年审合格,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各单位要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结合年审,认真开展检查。结合本次年审,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本辖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对自开票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或挂靠车辆代开发票的,按规定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 结合本次年审,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各单位要结合年审工作,了解自开票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情况,确定本单位“发票开具额度警戒线”,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对超过“警戒线”限额的,要严格审查其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发票开具的合理、合法。

  附件:《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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