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1999]20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1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202号         1999-09-10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进度和售后维护情况,省局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和管理工作由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计算信息中心和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防伪税控企业的认定(包括授权额度和供票量):“税务发行金税卡”和“授权IC卡”的发行;企业专用设备的发售;

  (二)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大厅)负责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金税卡”和“税控I C卡”(以下简称“两卡”)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发售;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和企业纳税申报的报税工作。

  (三)计算信息中心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各子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税企双方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冀国税信函[1998]13号文件的规定,维护工作分为一般维护和重点维护,一般维护由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维护由协作单位负责(基层税务机关无法解决的,由市局信息中心协调,请协作单位解决)。

  (四)为了保证2000年1月1日各部门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各市要在199 9年11月底前,对各部门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并于1999年12月15日前将组织培训和业务分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五)2000年以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按照总局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将各市新领购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的结算价格与纳税人负担价格调整为:企业开票金税卡税务机关结算价1418元,纳税人负担价1631元;企业用小读卡器税务机关结算价210元,纳税人负担价242元;企业用税控IC卡税务机关结算价105元,纳税人负担价120元;整套设备合计税务机关结算价1733元,纳税人负担价1993元。

  在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维护标准》下发以前,对新纳入的十万元版防伪税控企业要按上述标准收费,暂不收取培训和维护费用。县(区)局按纳税人负担价全额上缴市局,市局按结算价上缴省局。结算价与负担价的差额,作为市、县(区)两级的管理维护费用,具体数额为管理费(市局)80元,设备安装费60元、培训费60元和系统维护费60元。上述费用要专项使用。

  三、为及时与设备供应商结算,各市应自领购设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局结清设备款项,不得拖欠。

  四、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初期百万元以上防伪税控试点企业(全省78户)更换下的“两卡”及市局留存的“两卡”(附表一),要清点造册,于10月15日前上交省局。

  五、为掌握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及试行企业“两税”占我省“两税”收入任务的比重,省局决定对防伪税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一、二》(附件二、三)印发给你们,请务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局(统计99年1-9月份的情况)。

  附件

  一:《各市领取专用设备一览表》(略)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一》(略)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一》(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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