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17
摘要: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更好地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更好地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经济发展

  1.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征收办法,即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内。

  2.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拥有的非机动车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 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在一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80%。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4.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促进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

  7.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9.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四、支持技术型企业发展

  10.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1.经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3.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9.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支持环保企业的发展

  21.对自国务院批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后新设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且符合国家产业调整规划,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环保企业、低碳企业以及旅游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2.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5.企业以国家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6.经批准开发荒山、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六、支持其他非公经济发展

  27.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8.企业从事蔬菜等农产品、林木的种植(培育)、以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9.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允许按扣除规定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0.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1.对企业在设立初期基本建设期内所占用的土地以及企业的绿化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税额适用该企业所在地最低税额标准。对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经调整的,允许分步实施,逐年到位。

  3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3.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4.对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35.对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6.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企业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七、优化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措施

  37.加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健全税收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

  38.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对象。对于享受对象需要进入国家级试点实施的物流企业、信用担保企业等,主动对接,辅导并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相关条件。

  39.全面落实税法公开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尽可能扩大税收政策的公开面,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公告税法,免费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资料,利用互联网发送涉税政策,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和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

  40.建立挂点联系制度。地税各级领导干部和各业务部门直接与非公有制企业挂点,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熟悉政策的特点,为纳税人提供传递政策、沟通情况、协调处理问题。

  41.对有需要的非公有制纳税人,地税机关派员上门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有针对性地解决纳税人的涉税问题,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42.简化涉税审批程序。优化征管业务流程,落实“一窗式”服务,将所有涉税申请、审批的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窗口出件。精简办税手续,减少、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涉税表、证、单、书、票、卡等文书资料;全面简并地税管理的发票种类,减轻、简化纳税人发票领购的程序和负担。

  43.实施税收援助。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对老、孕、残及享受下岗再就业政策的纳税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和重大项目以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设立绿色通道,及时提供税收援助,特殊情况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现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44.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逐步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上门办税为辅、电话办税、短信办税、邮寄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按照效率优先、就近纳税、同城通办的原则,逐步实现纳税人在同一城区内任何一个办税厅均可办理申报纳税、发票、涉税文书、税务登记、税务咨询等涉税事宜。逐步整合办税服务厅,使办税服务厅(点)设置与税源分布、纳税人办税需求相吻合。

  45.加强网上办税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所有税务事项的“一网通”,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办理日常共性化业务,节省办税成本。按照全省统一、集中呼转与远程坐席相结合的模式,建立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纳税人咨询办税的“一号通”。

  46.全面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建立新增办税流程会签制度,最大限度避免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以建立税源监控、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为突破口,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打破职能部门壁垒,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及时满足纳税人提出的正当需求。

  47.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及时提醒纳税人依法纳税,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变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项的,可以函、电等方式预约,地税机关应做好记录,安排人员在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积极帮助解决。

  48.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各级地税部门都要设置当面、信函、电话、网络等四类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及时解决。完善服务监督制度,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监督、奖惩分明的原则,设立地税干部执法服务及廉政情况监督卡,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49.继续深化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涉税行政审批的效率。

  50.规范税收检查。对初创业者,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原则上不得进行检查;对经营成熟的创业项目,每年最多检查一次,严禁多头、重复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必须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处理的意见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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