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0]地字第7号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1-12
摘要: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房产权已归还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租金的,对这类房屋用地可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房主按目前市价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财税[1990]地字第7号         1990-01-12

  税屋提示——依据琼地税发[2000]12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4月19日起,本法规第二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该规定的第五、六、七、八、十一、十三等6条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关于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根据《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七条的第四点规定,对农贸市场用地可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征税问题,据我省目前情况,房地产开发事业正在发展,考虑到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的困难,同意对商品房在未出售前的一年内(按纳税年度计)免征土地使用税;超过一年的,不管该商品房是否销售,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房产权已归还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租金的,对这类房屋用地可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房主按目前市价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业厂区的安全防范用地可比照油库、炸药库的安全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根据《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七条的第六点规定,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企业厂区内可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六、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经常化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我省各市、县企业厂区的绿化较差,为搞好环境保护工作起见,对企业厂区内的绿化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意见与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补充规定的其余7条规定,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1990年1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