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罚告[202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30
摘要:2017年12月,你以72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南京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的股权转让给新余市X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查询,当时提交股东会议决议,均有你签名;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南京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XXX投资公司(有限合伙)。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三罚告[2020]149号        2020-11-30

黄XXX:(纳税人识别号:3203XXX09095012)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7年12月,你以72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南京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的股权转让给新余市X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查询,当时提交股东会议决议,均有你签名;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你将南京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XXX投资公司(有限合伙)。经查询,未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2020年4月28日,我局向你送达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稽三通(2020)0410007号、0410008号),责成你于2020年05月16日前提供会计资料、股权转让协议、纳税申报等资料。截止目前,你未提供上述资料,也未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上述少缴个人所得税应处以二倍的罚款,计288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0二0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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