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预[2014]62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4
摘要: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市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和跨省市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征缴和分配管理,按照财预[2012]40号、财预[2012]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分享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五)查补税款

  1、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产生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50%部分由该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50%部分分摊给总机构办理缴库,其中:25%部分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部分一般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省级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州县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省级待分配收入定期按比例向各地分配。

  2、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产生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50%部分分摊给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省级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州县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省级待分配收入定期按比例向各地分配。

  (六)税款缴(退)库程序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属于预缴税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属于汇算补缴税款和查补税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属于滞纳金和罚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一般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14%、市县26%”,民族地区填写“中央60%、州县40%” 。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一般地区按60%、14%和26%分别列入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民族地区按60%、40%分别列入中央级和州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和总机构缴纳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分配方式一般地区为中央60%、省级14%、省级待分配收入13%、总机构所在地13%,民族地区为中央60%、省级待分配收入13%、总机构所在地27%。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属于预缴税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属于汇算补缴税款和查补税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属于滞纳金和罚款的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一般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14%、省级(待分配收入)13%、市县13%”,民族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待分配收入)13%、州县27%”。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一般地区和民族地区均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一般地区将14%列入省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3%列入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3%列入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民族地区将13%列入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7%列入州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3、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

  (1)分支机构多缴税款退库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一般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14%、市县26%”,民族地区填写“中央60%、州县40%”。

  国库部门收到收入退还书后,一般地区按60%、14%和26%分别从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民族地区按60%、40%分别从中央级和州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2)总机构多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退库合并办理,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一般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14%、省级(待分配收入)13%、市县13%”,民族地区填写“中央60%、省级(待分配收入)13%、州县27%”。

  国库部门收到收入退还书后,均将其中60%从中央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一般地区将14%从省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13%从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13%从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民族地区将13%从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27%从州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七)财政调库

  省财政厅根据前3年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省以下分享总额的比例(分配比例每三年根据占比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定期向省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库。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余额,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初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转至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支库;各支库收到下划资金后,全额纳入上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财政部门将上述收入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支库在12月31日向省级国库报解最后一份省级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到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收入处理。

  (八)其他

  1、除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实行跨地区分享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一般地区按照中央、省级、市县60∶14∶26分成比例和规定的缴(退)库程序就地缴(退)库,民族地区按照中央、州县60∶40分成比例和规定的缴(退)库程序就地缴(退)库。

  2、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12]10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13]33号)同时废止。

  分配给各市(州)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各市(州)区域内跨县(市、区)经营企业(不含扩权试点县(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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