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14]3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30
摘要: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后报督查部门确认,对上级和本级局领导重要交办件的延期,还应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4]33号     2014-5-3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督办事项登记簿

  2、督办立项审批单

  3、督办通知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30日

全省地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地税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督查工作开展的状况,是检验各级地税机关整体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各单位工作水平和职能发挥的重要方面。

  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把督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决策效果。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努力构建局领导负责,办公室牵头,承办单位分工落实、密切配合的督查工作格局。

  1、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领导是抓督查工作的总责任人,其他局领导要分工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督查工作。

  2、各级地税机关的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3、各级地税机关的部门是督查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督查工作,及时检查、催办、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五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地税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局领导调研时基层地税机关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七)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社会新闻媒体以及地税系统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十)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一)下级地税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反馈、审核、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已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 按照立项要求和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协办要求。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将“督办通知单”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统一办理。主办单位应向协办单位提出明确的协办要求和时限,并填写“督办事项协办通知单”,督促协办单位按时回复;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回复协办意见。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可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反馈。对通过“督办通知单”立项的,应及时在相关栏目上填写“办理情况”;对通过文件等立项的,应将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的办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督查部门。

  (六)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七)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七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八条 目标责任制。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构筑自上而下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查事项,原则上都应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督查工作的作用。

  第九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后报督查部门确认,对上级和本级局领导重要交办件的延期,还应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办公室负责确定,协办时限要求由主办单位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条 督查报告制

  (一)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督查部门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报告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二)重要督办事项在落实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督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三)下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督查部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报送重大专项督查活动的专报,年末报送督查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情况通报制。各级地税机关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的要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

  督查部门应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对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配强配齐人员。要设立相应岗位,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重点强化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督查业务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查工作队伍。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各级督查部门应完善督查载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设立督查事项登记簿等账册、表单(相关模板见附件),逐步建立比较完整的督查反馈体系,确保督查信息的通畅。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督查工作,大力推广网络化督查,实现督查信息共享,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机关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苏地税发[2009]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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