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12]16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05
摘要:省辖市局在地税移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国地税登记信息比对,产生《“营改增”后续接收户基础数据比对核实表》(见附件2),并确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征收方式、是否为共管户、是否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发给主管税务机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2]163号          2012-11-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一)地税后续移交户

  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

  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

  (一)省局职责

  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

  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

  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3、组织落实和演练快速办理流程,对下级业务处理、资料存档情况进行监控。

  4、对各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岗的监控决策系统地市级一户式查询权限提供授权。(南京市局、省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岗监控决策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一户式查询权限,由省局提供授权)

  (三)主管税务机关职责

  1、成立县(区、市)局后续接收处置管理团队,负责后续接收户的复核、采集。

  2、县(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应设置“营改增”综合受理专用窗口、营改增咨询辅导岗,作为“营改增”绿色通道。

  3、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工作方案的具体执行。

  4、对执行方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

  5、按《“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附件1)要求,做好本地区岗位、权限、人员初始化设置工作。

  三、办理流程

  (一)地税后续移交户办理流程

  1、比对处理

  省辖市局在地税移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国地税登记信息比对,产生《“营改增”后续接收户基础数据比对核实表》(见附件2),并确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征收方式、是否为共管户、是否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发给主管税务机关。

  2、调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省辖市局下发核实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局“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要求选择不同类别的《核实确认表》,并依据地税移交的相关数据填列关键栏目(原待定户可直接使用前期打印模块中的数据直接打印相关调查表),并到户进行核实确认,完成调查核实采集工作。对于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或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购置税控设备的,还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参加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开票操作培训,准备购买税控设备以及税控设备发行所需资料。

  3、审核确认

  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按照省局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对《核实确认表》逐项进行审核确认,如有问题应退回重新核实。

  4、采集维护

  对经审核确认数据无误的,在CTAIS2.0正式环境中,由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通过【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提供的快速录入通道,完成征管基础数据的采集。

  5、税控发行

  对于通过调查核实确认,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或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可先行安排税控培训、发行工作,同时做好系统数据的同步补录工作。

  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文件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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