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3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04
摘要: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广泛收集税收收入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信息应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监管工作质量,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提高税收风险管控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规[2018]32号           2018-6-4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面开展税收保障工作,是强化政府收入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税收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营造依法、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适应深化税制改革带来的征管模式变化,有效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政府收入管理能力,坚持依法治税,加强信息管税、部门协税,扎实推进全省税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征纳行为,推动形成税收信息共管共治、税收征管协同配合、纳税服务方便快捷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县以上政府负责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分工履职尽责做好工作。

  ——降低成本、提高效能。着力优化政府收入管理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程序性成本,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费征管效率,营造公平、高效、便捷的税收保障环境。

  ——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从当前工作基础和实际出发,全面梳理税收保障工作任务,科学制定整体推进方案,有步骤地推进税收保障工作。

  ——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深入查找税收综合治理、纳税服务等薄弱环节,研究有效措施,充分运用技术、管理等手段,完善税基监控机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保障体系。完成全省涉税信息保障平台建设工作,建立涉税信息采集工作机制,到2018年底实现全省各级推广应用全覆盖,进一步提高政府收入管理能力。落实税收协助责任,完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实现征收管理协同配合,筑牢各经济管理关键环节协税防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简化企业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间,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全程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考核,提升税收征管质效。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保障平台,为税收保障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充分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广泛收集税收收入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信息应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监管工作质量,夯实税收管理基础,提高税收风险管控能力。加快涉税信息保障平台系统与有关部门单位业务系统联网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平台功能,提高涉税信息应用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涉税信息采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履行涉税信息采集职责义务,保证涉税信息全面、准确、实时传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强涉税信息综合应用,提高政府收入管理水平。全面应用涉税信息,加强税源分析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范税款流失,规范税收管理。扩大涉税信息对财政收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分析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评估等方面的综合应用,为做好收入预测、完善财税政策措施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充分运用涉税信息,开展税费政策贯彻落实及征收管理等全过程的监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共享分析结果,形成政府收入管理合力。(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强化部门协助,合力管控税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的规定,发挥公安、司法、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物流等单位的职能和业务优势,在涉税人员出入境管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账户查询、不动产登记管理、企业经营信息查询、企业财产司法处置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把好税收征管关口,依法提供税收协助。形成税务部门依法管税、相关部门依法协税护税的管理格局,合力堵塞税收征收漏洞。(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收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税款,严禁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认真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压缩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时间,做到应免(减)尽免(减),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使税收收入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成果。(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五)优化纳税服务,形成良好办税环境。树立优化税收服务理念,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加大税收政策尤其是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救济权。优化办税程序,开展“四零承诺”活动,再造工作流程,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纳税提醒、预约办税等纳税服务。深入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拓展网上办税服务等多元化的纳税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完善客户端版、网页版、微信平台、手机APP、办税助手、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功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强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业务培训,增强征纳双方办税能力。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依法办税、廉洁执法、优质服务等行为,加强税务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树立税务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依法实施监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发挥税务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加强监管,推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强化企业税收风险防控,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坚持放管结合,改进监管方式,不断完善税基监控机制和技术手段。强化征收部门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执法检查,整合税务执法资源,增强税收执法效能,防止重复检查。加大对偷、逃、骗、抗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税收秩序。落实税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捷服务,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治力度,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省工商局、公安厅、省法院、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综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税收保障工作;制定全省税收保障工作制度;统筹规划和协调解决全省涉税信息保障、纳税协助、纳税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省税收保障工作实施综合指导、监督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税收保障日常工作(详见黑政调[2017]16号、黑政调[2018]3号)。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完善工作机制。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召集收入管理、执收部门及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税收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解决措施,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涉税信息保障、税收协助、纳税服务、审计监督方面议题分别由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提出。建立财政、税务等部门税收收入定期会商机制,做好年度税收收入预算安排及调整、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和形势预判等工作。建立收入统计、分析、预计报告制度,在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经济形势变化等重要节点,做好税收收入预测和风险防控工作。(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等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出台《黑龙江省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细化涉税信息提供主体、方式、时限等方面内容。拟定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研究制定涉税信息应用、税收保障监督、保密等专项工作制度。结合税收保障工作实际,及时研究梳理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研究制定税收协助、纳税服务等专项工作推进制度。(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涉税信息平台建设经费投入,既要统筹设计、集约节约,又要着眼长远,确保相关软硬件功能完善。要确保税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加强考核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以及应用涉税信息等情况的考核,进一步落实税收保障工作责任,提高税收保障工作水平。省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中省直相关单位和市(地)、县(市)税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市(地)、县(市)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市(地)、县(市)进行通报批评。(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各市县政府牵头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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