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一[1993]100号 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6-25
摘要: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

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1993]100号        1993-06-25


本市地方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贯彻实施财政部公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现对实施新制度后若干财务问题作如下处理、衔接规定:

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资金的转换处理

(一)各项资金净结余的处理

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国有企业转为国家资本金;集体企业暂转为集体资本金;私营企业转为个人资本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投入的资金,转为法人资本金或个人资本金。

企业专用基金中的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即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转为应付工资;职工福利基金转为应付福利费;大修理基金转为预提费用。

企业专用基金中的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含技术开发费,下同)、承包风险基金等转为盈余公积金。

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

(二)专用基金中的各项基金赤字的处理

对有职工奖励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大修理基金)的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对有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的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如果抵补后奖福两金仍有赤字的,暂作为流动负债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红字,可以用今后的盈余公积金弥补,财政部有新规定的,则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对个别有工资基金赤字的企业,原则上直接作为流动负债应付工资红字。

对专用基金中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的结余和赤字可以相互进行抵补,抵补后如有结余的,按本条第一款转为盈余公积金处理;如有赤字的,可以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等,冲减后仍有赤字的,转为盈余公积金红字。

对有大修理基金赤字的企业,直接转为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

(三)企业专项拨款的处理

国家拨给国有企业的挖潜更新改造拨款结余转为国家资本金;国家拨给国有企业的其他专项拨款结余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先列入长期应付款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转为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各项建设基金的处理

经国家专项批准建立的各项建设基金,按原规定执行。对企业自收自用部分或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建设基金,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部分先列入长期应付款,下拨给企业时作长期应付款减少处理,其结余应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

二、关于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购建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用被抵补赤字后的专用基金结余冲减这部分利息和汇兑损益,对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向金融单位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先列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三、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且单笔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应当报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后分期处理。一般规定为: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下,其他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下,由企业审批;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其他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企业报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转报市财政税务局批准。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各种坏帐损失,审批权限同上。

四、关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问题的处理

企业的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一年,非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二年;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对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贬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

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五、关于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的处理

企业实施新制度以前已列为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实施新制度前已查明原因的,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后转帐核销,相应增加或减少固定基金;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延长到今年9月底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本金,

199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办法转作营业外收支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六、关于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等口径的处理

从199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退休统筹费等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提,并分别列入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

对有职工福利费超支的企业,其超支部分于年终可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企业管理费的处理

实行制造成本法之前,企业库存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已经分摊的原企业管理费不作调整,随生产销售随处理。1993年7月1日起实行制造成本法后,企业产品成本、费用统一按照新办法执行,即新发生的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八、关于发出商品的处理

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发出商品,仍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1993年7月1日以后,企业销售的确认,按照新制度核算。

九、关于弥补亏损的处理

新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五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时,应当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如企业199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1991年至1995年五年内的税前利润逐年弥补,1995年税前利润仍不足弥补时,应用1996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对原已超过三年弥补期间,即1989年度以前(含1989年度)的累计亏损,可以用被抵补赤字后的专用基金结余和今后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1993年7月1日实施新制度后,企业弥补超过五年的亏损数,应以盈余公积帐户余额数减去盈余公积帐户中的公益金二级帐户累计计提数的差额为限。

十、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处理

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凡属国务院规定的单项留利以及财务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条例不相一致的,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一)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项目有:1、治理“三废”产品的盈利净额;2、“四技”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3、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4、“八五”期间税利分流企业经批准税前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者贷款余额50%的利润,其他企业经批准税前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5、国库券利息收入;6、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得不低于本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的税后利润或股利;7、国家拨给政策性亏损企业的各种补贴收入。

(二)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项目有: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2、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3、超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业务活动费;4、超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奖金;5、不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本性支出;6、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

十一、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衔接问题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承包原则上以原基数或前三年应上交财政的平均数为基数。

企业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并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十二、关于工效挂钩的考核问题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对少数影响较大的企业,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适当调整。

十三、关于公益金提取问题的处理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四、关于政策性亏损补贴问题的处理

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计入利润总额。

十五、关于几项政策的调整处理

(一)原实行按销售收入1%补充流动基金办法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原由财政部批准实行加速15~30%折旧办法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与其他地方企业一样统一实行新的折旧制度,在新制度范围内自行确定计提折旧的幅度,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三)原实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办法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实施新制度后,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仍可以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作为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单独管理,不再计提折旧。对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技术培训费用,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原实行税后上交利润办法的税利分流企业,1992年已实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从1993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税后上交利润;1993年7月1日起实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从1993年7月1日起暂停执行税后上交利润.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