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便函[2009]6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1
摘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 用发票应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流便函[2009]66号        2009-06-21

  为加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范虚开,提出如下要求:

  “票货分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虽然销货方企业存在货物销售行为,但由于发票取得方与实际购货方不一致,发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事实上已构成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导致下游受票企业虚抵税款, 给国家税款带来严重损失。

  “票货分离”方式开票,严重违犯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对继续通过现金和银行卡结算的,不得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停止其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 用发票应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从上述企业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来看,取得专用发票方与实际购货方不一致,“票货分离”,与实际交易不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 在上款所规定的整改期后,上述企业仍发生虚开专用发票或未按规定 开具专用发票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其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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