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邮政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及相关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12-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邮政公司、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邮政公司和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其下属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汇总计算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办理。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0]358号)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上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办理。 四、云南省邮政公司和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今后所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企业出具说明文件,并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不再另行发文公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云南省邮政公司和云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今后增加的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将有关情况附送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五、上述企业自2013年度起适用本公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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