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函[2016]167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4
摘要: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报告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的通知

黔地税函[2016]167号                     2016-5-2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舆情应急预案(试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制度已经省地税局2016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4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为切实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处理、反馈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5〕5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88号),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收集、分析处理、反馈督促工作机制。

  第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快报事实、慎报原因、依法处置”的原则,准确报送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向省地税局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报告种类及内容

  第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基本类别。各地发生其他影响面大、涉及面广的紧急重要情况,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按照《税务系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各地发生符合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的,应向省地税局报告信息。

  第七条 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因自杀、他杀、意外事故、不明原因身故等非因病死亡特殊事件,应按突发事件向省地税局报告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情况。

  第八条 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纪检监察有关规定报告信息,涉嫌、涉案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向省局报送重大情况报告:

  (一)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同一案件涉案3人以上。

  第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已经发生、预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二)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三章 信息报告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根据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和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实行向上级税务机关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制度。

  报告涉密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和税务系统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报告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续报是对需要阶段性处置的突发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第十三条 终报是在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税务系统内部办公系统(OA)等方式向省地税局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书面报告应按照《税务系统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见附件1)格式报送。

  第四章 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办公室(综合部门)主任(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报送过程中,事发地税务机关办公室主任或授权专人负责与省局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主动报告突发事件经过、处置情况及后续情况等。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要执行续报、终报制度。

  第十七条 省地税局办公室要加强应急工作衔接协调,接到各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研判,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呈报省地税局有关领导,并按规定上报省委办、省政府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省地税局领导。省地税局局领导作出的有关处置突发事件的指示、批示,省地税局办公室要迅速传达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加以贯彻落实,并动态跟踪报告情况。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重视普及应急管理知识,规范掌握和落实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选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过硬的干部充实值守应急工作队伍,加强岗位变动时的工作衔接和业务培训,提高突发紧急事件信息报告质量。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省地税局实行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各地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核报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通报。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落实应急值守工作机构和制度。严格实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健全与省地税局办公室应急电话联络渠道,保持信息报告、反馈通讯畅通,不断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地税系统紧急重大情况报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舆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舆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涉税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序引导涉税舆论,营造有利于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舆论环境,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关于舆情管理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处置各类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出现的对税务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涉税舆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全省地税系统涉税舆情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涉税舆情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舆情监测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测与各单位自行监测相结合,涉税舆情产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按照省地税局的统一部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涉税舆情进行分析研判,为应对处置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章 舆情监测

  第五条 监测范围。涉税舆情的监测对象主要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网络媒体应作为监测重点,包括主要商业网站、新闻网站、搜索引擎、社区论坛、网站博客、微博等。

  第六条 监测方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人机结合等方式,实行工作日、节假日不间断监测。汇总整理各类涉税信息,进行分类预警排序。

  第七条 分析研判。根据涉税舆情监测结果,分析涉税舆情对税收工作产生的影响,对涉税舆情的发展趋势做出判断,提出应对处置建议。

  第八条 信息推送。建立涉税舆情信息双向沟通共享机制,对重要涉税舆情信息及时进行推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九条 涉税舆情事件发生后,省地税局相关部门、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应认真配合省地税局办公室快速有效应对处置涉税舆情事件。

  第十条 省地税局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涉税舆情管理工作,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应明确专人负责涉税舆情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对处置

  第十一条 整理分析。按照及时公正、客观理性的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调查核实涉税舆情的相关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提出处理涉税舆情事件的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对于监测到的负面涉税舆情,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需要深入调查的涉税舆情事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包括基本情况、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等,并认定责任,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会商。要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结合实际,分析涉税舆情的性质、产生的影响等,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工作方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四条 妥善处置。涉税舆情发生后,事发地地税机关应区分涉税舆情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会商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应结合实际选择信息发布方式、发布平台和发布时机,准确、客观地发布信息。主要包括发布调查核实情况、地税机关态度以及处理意见等。

  第十六条 舆论引导。根据税收舆情事态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引导措施。主要包括发布新闻通告和权威解读,发挥税收评论员和网络宣传员的作用,正面引导舆论。

  第十七条 协调配合。涉税舆情发生地地税机关要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上报情况,并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网管网监、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及时报告。对于产生的涉税舆情,要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省地税局和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应对处置措施等,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涉税舆情处理不及时,引发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涉税舆情管理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区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涉税舆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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