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甘肃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4
摘要: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甘肃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应税服务范围

  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试点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零时起。

  三、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试点行业范围的,其5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6月份申报期仍向当地地税主管部门申报缴纳。

  (二)为确保试点政策的正确执行,国税部门将在5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

  (三)纳税人应当对照上述应税服务范围,确认自己经营业务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税、地税部门取得联系,并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核实确认工作。

  (四)各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部门组织的辅导培训,学习掌握试点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甘肃省财政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专题”http://www.gscz.org、甘肃省国家税务局http://61.178.20.150/、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营改增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取得联系,也可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纳税案例——

  “营改增”后电信业增值税纳税核算案例 <王海涛

  电信行业“零元购机”业务会计核算初探 <谢可川>

  电信业“营改增”仍存税收困惑 <赵国庆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解读电信业“营改增” <李万甫>

    相关资料——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改增试点的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公告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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