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25
摘要:本公告所称同城通办,是指正常经营且无未处理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对本公告所列的涉税事项,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可以到本公告授权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办税服务厅)办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2016-10-2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扎实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涉税事项推行同城通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同城通办,是指正常经营且无未处理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对本公告所列的涉税事项,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可以到本公告授权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办税服务厅)办理。

  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涉税事项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二、2016年10月25日起在自贸区试行,自贸区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到自贸区内地税局(东丽地税局、滨海新区地税局、滨海新区第一地税分局、滨海新区第五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同城通办业务。12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全市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同城通办业务。

  三、本公告所列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发票代开、宣传咨询等7大类税收业务,共计205个涉税事项。

  四、对于本公告所列205个涉税事项,纳税人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规定报送办税资料。办税服务厅受理同城通办业务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时限办理,需要使用地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专用章”。

  五、非自然人办理同城通办业务涉及税款缴纳的,应当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六、纳税人可以使用天津地税网上税务局或手机APP的办税服务厅等待情况查询功能和预约办税功能,合理选择办税服务厅并科学安排办税时间,避免办税拥堵。

  七、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同城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机关纳税咨询公开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或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http://www.tjcs.gov.cn)进行查询。

  八、本公告自2016年10月2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同城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同城通办涉税事项清册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同城通办业务专用章式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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