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采购、产销环节的涉税风险分析与防范建议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23-03-16
摘要:电力公司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涉及大额交易和复杂税务问题较多,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引入专业的税务律师,协助解决纳税争议,争取企业利益。针对企业合规经营和涉税风险进行排查,对企业税务风险点提前识别和预防税务风险。

  编者按:电力公司在采购环节可能面临供货商没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的困境;在产销环节,“富余票”和代电销售的形式又容易涉及虚开风险。从企业角度出发,如何识别这些风险,并结合税务合规的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遏制虚开问题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本文就电力行业涉及的虚开风险做出系统阐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以案释法

  (一)上游公司构成虚开犯罪,下游电力公司被税局定性为取得虚开

  北京市稽查局公布针对北京中某电力设备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现其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余万元;二、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0余份,金额近300万元,税额近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构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0余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某电力设备公司的上游企业系优某贸易企业,于同年受到税务稽查,因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金额巨大,被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随后税务机关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企业进行排查,对本案企业处以行政处罚。

  (二)电力公司变更发票品名骗取税收优惠,税局定性偷税

  某安发电有限公司系在河北省注册成立,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2018年2月河北省某市税局稽查局查明该企业2009年到2016年期间,存在将木片变为棉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当获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以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违法行为。认定该企业2009年至2015年度将木片变更为棉柴系虚开收购农产品发票,要求企业返还即征即退税款并补缴增值税,另虚开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该变名行为构成偷税,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不符”包括品名、单价和数量等不符。某安发电有限公司将实际收购的木片业务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变更为棉柴,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税务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三)小结

  电力行业的上下游企业以及电力行业内部由于多年来的行业惯例,涉及虚开发票行为的环节较多。在上述两个案例,电力公司可能因上游公司构成虚开犯罪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于本企业接受发票行为的稽查,也可能因企业自身为实现税收优惠而变更品名构成虚开发票行为。在实践中电力公司还可能涉及其他虚开发票风险,笔者从电力公司采购与产销两大环节整理和总结,得出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如下。

  电力企业经营环节的虚开风险

  (一)电力公司采购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1.上游企业虚开发票,牵连电力公司涉及虚开风险

  上述案例中,电力公司因上游虚开被牵连,税局认定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电力公司中占比最大的火电企业,其原料供应商为煤炭企业,出于资源配置的缘故,火电和热电企业不可避免的需要从经销燃煤的小型企业或经销处采购煤炭资源,通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些煤炭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达成交易。自2020年2月28日,内蒙古开展煤炭领域专项整治倒查20年行动,随即包括山西、云南、四川、新疆等其他多省份也展开煤炭领域的自查自纠。随后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将煤炭等行业作为重点关注领域,严厉打击煤炭等行业虚开骗税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煤炭行业涉税风险被重点关注。引发下游企业相应涉税风险,尤其是虚开发票风险大幅提升。

  提醒企业注意,上游企业构成虚开,电力公司作为受票方可能因为行为定性不同存在五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1)不对受票方进行处理,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做进项转出;

  (3)受票方取得不合规发票,进项转出并加收滞纳金;

  (4)受票方因虚接受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1条、第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其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会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5)受票方虚接受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而22条和第37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受票方行为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从而认定受票方构成虚开,此种情形下,受票方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属于重刑犯,对于受票人的经营和生活都将产生巨大影响。

  由于我国现阶段“以票控税”仍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方式,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单一,且虚开犯罪涉税风险高、又系开票方和受票方均可构成的犯罪,因此电力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风险不容小觑。

  2.电力公司通过虚开发票弥补进项

  如前所述,部分电力公司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电力价格存在“天花板”,电力企业若无法抵扣进项税款,必然无法承担高昂的成本。部分电力公司存在向其他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如从其他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煤炭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要求劳动公司开具虚假劳动关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电力公司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变更品名虚开发票

  上述案件中,河北某发电公司通过变更发票品名不当获取国家税收优惠,其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出于环境保护的考量,国家针对发电行业中清洁能源企业和传统工业产业升级并配备环境友好设备和技术的企业,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电力公司看到税收优惠“红利”,通过变更发票名称等形式获取相应税收减免,可能构成虚开发票。

  (二)电力企业产销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1.电力公司出售“富余票”构成虚开

  售电公司的下游多为个人或个体经营户,这类消费者较少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的需要,售电公司可以通过与个人约定或是直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取得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其出售给需要用于抵扣的企业。如揭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取得了上游某发电企业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其上游某发电企业均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售电环节“代电销售”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发电公司与售电公司签订供应合同时通常是明确双方主体,以及供电量,但实务中存在某些发电公司供电不足需由其他发电公司代为供电,售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仍是由原发电公司开具,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发电公司之间无法提供代为供电的相关发票或证明材料,认定发电公司之间虚开发票,进而认定原发电公司为售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售电公司构成接受虚开发票。代电销售的虚开风险系电力公司特有,电力行业上下游公司都可能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

  电力企业涉嫌虚开的应对策略

  (一)取得“被挂靠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足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

  电力公司取得中小型煤炭企业或经销商货物,并从其挂靠企业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系真实货物交易,则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开票,不构成虚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针对“挂靠开票”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明确指出:“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实践中存在挂靠关系各方对于挂靠关系的成立以及交易真实情况无法充分证明,税务机关将其指控构成虚开犯罪。

  (二)“如实代开”行为不满足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

  难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电力行业常见现象,因此电力公司可能存在没有骗税目的而找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根据前文受票方行为认定的描述,企业取得如实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将面临构成虚开犯罪的风险。对此,企业可通过证明交易真实、无骗税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进行抗辩。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和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六稳”“六保”的意见》中规定,存在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如果行为人无骗税故意,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品名不符”的虚开风险应对

  如前所述,电力公司可能存在真实交易与发票品名不一致的情况,继而引发税务机关稽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开具发票品名不符,即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根据上述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均面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可能面临被作为虚开犯罪处理的风险。若企业的交易真实,可以以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进行抗辩。

  电力企业日常经营合规之道

  (一)完善事前防范,做好供应商尽职调查

  电力企业在采购和产销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虚开风险,因此有必要从源头做好防范。在进行交易前,企业应该提高对虚开发票问题的防范意识,重视这一问题,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建议受票方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进行必要的了解,如考察其经营范围、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以进行风险评估。在交易过程中,企业应当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核实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所列信息是否相符。收到发票后,企业应该要求开票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并认真核对发票相关信息。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尤其是在面对大额购进货物或长期供货单位时,企业应该更加审慎。

  (二)完善发票制度,留存相关证据

  电力公司应当确保取得发票必须源于真实交易,且真实的交易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一是发票信息要对应;二是货物运输要有迹可循;三是收款单位要一致。另需完善合同中有关发票条款的规定:

  (1)明确收款方的开票义务,优先选择能够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

  (2)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同时要规定收款方提供发票的时间;

  (3)明确收款方应提供的发票类型;

  (4)明确因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不合规发票等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建立企业税务健康检查和涉税风险应对机制

  企业税务健康检查机制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建立并执行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定期对税务合规状况进行自我评估、自我监督和自我纠正的机制。电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内部税务合规自查、建立税务合规自我监督机制、并及时响应税务部门检查等,建立并完善税务健康检查机制。

  另一方面,电力公司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涉及大额交易和复杂税务问题较多,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引入专业的税务律师,协助解决纳税争议,争取企业利益。针对企业合规经营和涉税风险进行排查,对企业税务风险点提前识别和预防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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