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综[1999]31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之三)[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3
摘要:关于东北输变电财务公司受委托投资,其按投资额的固定比例取得的收入,是否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问题。东北输变电财务公司受委托投资,其按投资额的固定比例取得的收入,应视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之三)[部分废止]

沈地税综[1999]311号       1999-12-13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01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13项、第一条第14项废止。
  2.依据沈地税发[2002]6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自2002年05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三十一条“根据双方协议,明确规定由承租方支付电费的,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后,应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辽地税所[1997]326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将装修增值的部分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并按增加后的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应令其进行账务调整,并补缴房产税。”
  3.依据财税字[200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02月0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9项废止。
  4.依据财税字[199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1997年05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8项、第一条第10项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针对各基层局反映的税政问题,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若干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

  1.关于东北输变电财务公司受委托投资,其按投资额的固定比例取得的收入,是否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问题。东北输变电财务公司受委托投资,其按投资额的固定比例取得的收入,应视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

  2.关于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车中标凭证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车中标凭证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关于企业将购置房产装修后出售,是否对其装修环节征收营业税问题。企业将购置房产装修后出售,除销假售价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对其装修按"建筑业"税目补征营业税。

  4.关于刻字社制作锦旗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刻字社制作锦旗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收营业税。

  5.关于如何界定政府动迁行为?企业取得的动迁补偿费是否征税问题。在动迁中政府行为界定应以土地使用权是否被政府收回为标准,如果政府仅规划动迁,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对企业取得的动迁补偿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6.关于燃气公司向居民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燃气公司直接负责气管道安装的,对燃气公司初装费收入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燃气公司不负责管道安装,而由其他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对燃气的初装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7.关于信用联社向信用社收取管道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关于印发〈1996年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农金改办[1996]48号)规定,信用联社向信用社收取管理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8.[条款废止]关于街道办事处交出街办市场后,工商局定期向办事处支付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该补偿费仍属于街道办事处收取的管理费,应按规定对街道办事处征收营业税。

  9.[条款废止]关于沈阳电业局向下属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贷款,并收取利息,但下属单位未如期使用贷款,而将其存入银行,并以存入很行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利息支付给沈阳电业局。沈阳电业局的贷款行为是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对沈阳市业局的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10.[条款废止]关于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收取的煤气管网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沈阳市煤气总公司直接负责气管道安装的,对煤气公司的初装费收入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沈阳市煤气总公司不负责管道安装,而由其他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对沈阳市煤气总公司的初装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1.关于农村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企业用于种植业、养殖业以及乡镇企业将自有土地承包给农民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农村村委地将土地承包给企业用于种植业、养殖业以及乡镇企业将自有土地承包给农民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关于企业收取的职工迟到、早退等罚款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企业收取的职工迟到、早退等罚款收入不属于经营性的罚款,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13.[条款废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部分生产发包经营,其收取的管理费、承租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未改变法人地位、名称、经营范围仍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项商务活动的,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对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承租费可不征收营业税。

  14.[条款废止]关于金融企业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隐性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否也按沈地税流[1999]189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其他类型企业隐性销售不动产行为也应按沈地税流[1999]189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15.辽宁省电话号码公司的号簿、电话卡发行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电话号码公司的号簿及销售给电信部门的电话卡(指控卡)发行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16.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未参加房改的用户,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的房租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按现行标准规定收取的居民房租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17.对社会保险公司征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工伤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对社会保险公司征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工伤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暂不收营业税。

  18.对某工司销售"股权信息接收卡",(用户在计算机上安装接收后可以通过有线电话接收深、沪两市股票即时行情)同时,每年收服务费600元。如何征税问题。对销售"股权信息接收卡"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范畴,不征收营业税;对售卡后每年收取的服务费,应全额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及财务

  19.关于企业能否预提采暖费,以及采暖费跨年度进成本问题。采暖费不能预提,实际发生后应在采暖期内摊销。

  20.关于联营企业将全部投资做"实收资本"作为注册资金,其余部分挂在"其他应付款"帐户。是否符合规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将全部投资做"实收资本"处理。

  21.关于企业没有工资手册且实发工资不实,在纳税检查中应如何掌握问题。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人数,应按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手册或临时用工批件掌握。对没有工资手册且实发工资不实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2.关于1998年度亏损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亏损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仍按月均400元掌握。

  23.关于出租车公司从个人手中购买的中标凭证无正式发票,中标凭证能否税前扣除问题。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可以由地税机关开具临时经营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24.关于企业通过市场管理办公室,雇佣临时工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劳动部门批准的雇佣临时工批件,临时工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

  25.关于学校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学校出租房屋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26.关于企业新装电话是否按固定资产管理,其电话初装费、选号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安装电话不属于固定资产,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电话初装费允许提前扣除,选号费不得税前扣除。

  27.关于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查补增加的利润是否可以就地补税问题。现行政策规定,查增的应税所得额应就地依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28.关于设计院收到预收款,开出发票,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预收款应做收入处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发生的成本可以据实扣除。

  29.关于顶账来的无手续汽车,企业自用时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后,其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扣除。

  30.关于企业购买农村房屋地产、村政府开的三联据,企业能否作为凭证记入固定资产问题。应取得合法凭证,方可记入固定资产。

  31.[部分废止]关于供电部门开给出租方的电费发票,承租方能否作为凭证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双方协议,明确规定由承租方支付电费的,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2.关于能不能安置困难户名单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安居过程中对外销售或与外单位换取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是否补税问题。另外,建设单位超过计划审批面积进行施工,应如何征税问题。对不能提供安置困难户名单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只要符合辽地税行[1999]148号规定的,仍执行零税率。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亦按辽地税行[1999]148号规定的标准掌握,超过标准的按所属税率征税。对用部分住宅与外单位换取土地使用权的征税问题已请示省局,待答复。建设单位超过计划审批面积进行施工,应就超过面积部分按所属税率征税。

  33.关于对无计划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如何计算固投税滞纳金问题。对无计划装饰装修工程在计算固投税的滞纳金时,以项目全部竣工的次月起作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时间。

  34.关于对未经计经计委立项审批而进行的投资项目是否执行减半、缓征的政策问题。未经计划管理部门立项审批而自行投资的项目与其他项目执行相同的政策。

  35.关于对内资企业购买外资企业所建商品房(部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如何对内资企业征收固投税问题。内资企业购买外资企业所建商品房,能够划分清是非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就购买的非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投资征税。

  36.关于如何确定专业性较强的投资项目税目税率问题。在税目税率审定过程中,对专业性较强的投资项目,应采取一事一议,取得权威部门证明的办法,经市局研究审批后再办理手续。

  37.关于信用社购买个人建设的房屋及购买商品交易市场的网点做储蓄所,应如何征收固投税问题。由建设单位(卖方)缴纳,计税依据为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38.关于如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为销售对象,由政府调控价格的微利普通住房。具体界定应按辽地税行[1999]148号执行。

  39.关于金融保险等行业所属的若干报帐单位分别建项目时投资额达到起止点,合并计算后达到起征点,如何征收固投税问题。上述项目应分别计算其投资额,对达到起征点的按规定征税。

  四、房产税

  40.对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后未提折旧的房产,其评估新增部分1999年是否征收房产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中第六条规定"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应恢复征税。计算房产余值时按下列标准掌握:(1)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的房屋建造年代能够区分清楚的,按房屋建筑年代所属比例扣除;(2)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的房屋建造年代不能区分的,则一律按10%比例扣除;

  41.[部分废止]关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后,将装修增值的部分记入"递延资产"科目,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后,应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辽地税所[1997]326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将装修增值部分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企固定资产原值,并按增加后的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应令其进行帐务调整,并补缴房产税。

  五、印花税

  42.关于对只签定第一年租金额,以后年度租金按一定的百分比逐年递增的租凭合同,应如何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租凭合同规定了第一年的租金额,同时又规定了以后年度计算租金的方法及递增比例,因此,不属于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合同,应按租凭期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43.关于企业的注册资金大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时,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对未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设置资金帐簿的企业,可按其注册资金核定计税依据,依率计征已记载资金帐簿的印花税。对按规定设置资金帐簿的企业,按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执行,即按其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贴花。

  六、个人所得税

  44.关于对临时用工人员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文件(沈地税个[1997]244号)、(沈地税个[1997]282号)、(沈地税个[1998]69号)、沈地税个[1998]71号)、(沈地税个[1999]87号)规定,对临时用工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

  45.关于对境内企业负担个人(包括外籍人员)的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担的税款的行为是否为企业的赋税行为,而不应做为个人计缴的税款。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返还手续费要求的问题。根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规定,雇主可以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所以,个人和企业之间有协议或合同,境内企业原意为个人负担税款的,不视为企业的赋税行为,而应做为个人计缴的税款。经请示省局可按税法规定返还手续。

  46.关于对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除推销、代理以外的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认定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问题。非雇员个人无论是否为企业提供推销、代理服务,还是提供其它应税劳动的收入,只要企业支付所得,该企业即为扣缴义务人。

  七、其他

  47.关于东陵区工商局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场服务中心将农贸大厅、电子市场和小食品市场按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后价值转让给沈阳华大实业有限公司(系区工商局所属集体企业),对这种情况,是否应依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的问题。东陵区工商局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场服务中心(经过编委批准)履行部分工商局职能,沈阳华大实业(系区工商局所属集体)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与工商局脱钩。为此,市场服务中心将帐面上的农贸大厅、电子大厅、小食品市场按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后的价值转让给沈阳华大公司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部分取得的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48.关于企业租用的房产,出租方未提供正式发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问题。由出租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