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2017]87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关于全市邮政网点代征地方税[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20
摘要:对外通告统一由市地税局负责,通过地税门户网站及福州日报对外发布通告。各级地税机关及邮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并充分利用各自的网点资源、媒体渠道,加强对邮政代征地方税费业务的全方位宣传,提高社会认识度,为广大涉税用户提供便民服务。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关于全市邮政网点代征地方税[费]的通知

榕地税[2017]87号         2017-09-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邮政分公司:

  为了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研究决定,全市邮政网点在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同步代征地方税(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

  二、代征税(费)对象

  通过各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

  三、代征税(费)种及要求

  代征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以上各税(费)种的计税(费)依据、代征税(费)率、代征税(费)款解缴和代征手续费结算支付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税机关及邮政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对接、加强沟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配合航信公司当地驻点人员做好业务测试,协调解决初期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间要求顺利开展业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探讨委托代征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签订合作协议。各地税机关与当地邮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参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范本(详见附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三)强化业务宣传。对外通告统一由市地税局负责,通过地税门户网站及福州日报对外发布通告。各级地税机关及邮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并充分利用各自的网点资源、媒体渠道,加强对邮政代征地方税费业务的全方位宣传,提高社会认识度,为广大涉税用户提供便民服务。

  (四)落实业务培训。各县(市、区)邮政部门应提前组织、妥善安排当地邮政项目管理员和开办网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当地地税局、航信公司人员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培训落实到位。

  附件:委托代征协议书(范本)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委托代征协议书

  协议书号

  甲方(委托单位):

  地    址: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费)款工作,在乙方与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费)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费)款:

  (一)代征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范围:乙方接受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自然人。

  (三)计税(费)依据及税(费)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X%,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按1.5%的征收率代征。

  (四)代征期限: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本协议规定,乙方税款结报缴销期限为:

  乙方向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结报缴销委托代征票款的当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解缴代征各税(费)的X%。(如上级局明确手续费标准变化,按上级局明确的手续费标准支付)

  (二)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协议的责任。

  (三)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费)款的情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费)种及附加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费)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应当在代开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征税(费)种类及对应金额。

  (三)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费)款,做到发票票面备注代征税(费)款金额与结报税(费)款金额一致。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乙方应加强对代征人员的培训,提高代征人员综合素质。

  (六)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费)款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税(费)款,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费)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费)款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费)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费)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费)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费)款。甲方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福州市XX区地方税务局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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