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税函[2019]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28
摘要:减征政策实施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

甘税函[2019]361号      2019-06-28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财政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甘财税〔2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2019]5号      2019-6-24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精神,现就甘肃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确保国家为企业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2019年6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